為貫徹落實2011年全國環保專項行動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切實保護礦山生態環境,有效治理石材行業的環境污染,促進石材行業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保障群眾健康,確保環境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加大環境執法力度,著力解決危害群眾健康、影響可持續發展的突出環境問題,以保護飲用水源安全為重點,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等手段,切實做好石材行業環境污染綜合整治工作。打擊違法排污行為,改善環境質量,保障群眾健康,維護社會穩定,為實現我縣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提供環境保障。
二、整治目標、對象
通過綜合整治,取締所有無工商營業執照、無環保審批、無用地審批等手續的石材企業;所有的石材礦山開采和加工企業實現生產廢水零排放或達標排放;廠區內粉塵和噪聲符合要求;廢料、廢渣實現集中處置或綜合利用;礦山水土流失、植被破壞現象基本得到遏制,生態環境逐步恢復;石材行業結構合理調整,規模化、集約化進程加快,基本實現規范、持續、健康、有序發展。本方案所指的石材行業是指石材加工、礦山開采業、建筑飾面石材和花崗石石雕加工企業。
三、組織領導
為確保整治工作順利開展,決定成立都昌縣石材行業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對整治行動統一組織和領導。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承擔本次整治行動的組織調度、聯絡協調、現場檢查、重點督察、總結匯總等工作。
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人員名單如下:
組 長:余傳忠 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副組長:趙漢生 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
曹開富 縣環保局局長
成 員:伍尤和 縣發改委主任
劉秋金 縣工信委主任
石化龍 縣國土資源局局長
秦 明 縣工商局局長
曹助蓀 縣安監局局長
劉 駒 縣水利局局長
吳發源 縣林業局局長
黃續權 縣公路局局長
柯 詠 縣供電公司經理
吳園福 蘇山鄉鄉長
張中令 徐埠鎮鎮長
江和通 春橋鄉鄉長
詹太煌 縣公安局副局長
詹成龍 縣監察局副局長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環保局,由曹開富兼任辦公室主任。
在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組建都昌縣石材行業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組,工作組成員如下:
吳新陽 縣發改委副主任
譚川宇 縣工信委工會主席
高昌平 縣國土資源局副局長
劉 戟 縣工商局副局長
黃幼庭 縣安監局大隊長
劉火全 縣水利局副局長
姜國平 縣林業局副局長
高 峰 縣公路局副局長
陳敢峰 縣供電公司副經理
詹太煌 縣公安局副局長
詹成龍 縣監察局副局長
余任保 縣環保局主任科員、支部委員
余開初 蘇山鄉黨委副書記
王柏松 徐埠鎮鎮長助理
彭新華 春橋鄉維穩信息員
工作組辦公室設在蘇山鄉政府,組長由吳園福兼任。
四、整治重點
1、所有無證開采的礦山(礦點),應在2011年 6月20日前責令關閉,停止供電;
2、所有石材加工企業,于2011年6月25日前,將堆放在廠區外的石料、石產品全部搬入廠區內,將廢棄在廠區周邊的廢方料、石渣全部清理干凈,逾期未完成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3、對直接導致飲用水源地水質超標,河道堵塞的石材加工企業,必須停產整治;情節嚴重的予以處罰,對嚴重威脅環境安全的,責令關閉,停止供電;
4、加強治污設施的運行管理,防止跑、冒、滴、漏造成環境污染,完善石材礦山企業的環保設施建設和環保設施的運行監管。未進行環評的企業,要在2011年7月28日前完成項目竣工環保驗收;
5、開展廢棄石料場的綜合治理工作,現已廢棄的石料場由原開發商負責于2011年8月1日前完成覆土和植被綠化;
6、新建企業必須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驗收達標后再正常生產,否則責令關閉,停止供電。
五、明確職責
開展石材行業環境綜合整治是改善我縣生態環境的重要途徑,時間緊,任務重,工作難度大,各責任單位應分工負責,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確保圓滿完成石材行業環境綜合整治工作任務,并建立污染防治的長效機制。
有關鄉鎮人民政府是石材整治工作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職責:1、負責開展本轄區內的石材開采和石材加工企業調查摸底;2、負責環境保護及環境污染綜合整治工作的宣傳;3、征用并建設好廢渣,廢料填埋場;4、有償組織引導企業規范清運、填埋廢渣、廢料;5、對已淤塞的溪、溝、港、汊組織清淤、疏浚;6、對拒不進行整治或整治不到位的排污石材企業配合相關部門依法予以斷電、關閉、取締;7、做好被關閉、取締的石材企業的善后工作;8、制訂石材行業長遠發展規劃;9、建立長效管理機制。
縣環保局履行環境保護統一監督管理職能。其主要職責:1、負責對石材行業綜合整治工作牽頭、協調、指導;2、對未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環保“三同時”制度的排污企業,要依法責令其停止建設或停止生產;3、對擅自閑置、拆除污染治理設施的排污企業,要依法予以糾正并處罰;4、積極向上爭取環境綜合治理的項目立項,負責編制環境綜合治理規劃、方案;5、配合所在鄉鎮和相關部門對違法排污企業實施斷電、關閉和取締工作。
縣發改委負責石材開采、加工項目的審批(備案),對未辦理審批(備案)的已開工企業限期整改并補辦手續。
縣工信委負責積極推動企業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引導企業節能、節水、節材、節地技術改造,配合做好招商選資工作,積極引進石粉、碎石綜合利用企業,進一步推進產銷合作和技術改造等工作。
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對石材企業用地的審查把關和采礦證的發放,依法查處無證開采和違法用地行為。對未經環保審批的石材開采和石材加工企業,不予辦理用地手續。
縣工商局負責檢查清理石材開采、石材加工企業營業執照,對未經環保部門審批的,不予辦理營業執照或年審手續;對責令關閉的企業,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對違反環保法律法規,污染環境或存在污染隱患,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企業,要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根據職能部門具體職責分工,配合或會同其他部門依法予以查處、取締。
縣安監局負責全面檢查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措施落實情況,監督企業消除安全隱患,嚴肅查處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防止和減少因安全事故引發環境污染。
縣水利局負責對石材行業水資源論證、取水許可、水土保持等情況進行全面摸底排查,在此基礎上,對沒有落實有關工作的相關企業進行整改,對整改不到位的企業依法進行處罰;協助有關鄉鎮開展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督促指導相關鄉鎮清淤、護岸、疏港清河、對侵占港道、河道經營的企業依法查處。
縣林業局負責對礦山開采企業辦理林地征、占、用手續情況。進行全面核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按照現行林地征、占、用審核政策,對環評沒過關的企業,一律不辦理審核手續;督促廢棄礦山的回填和植被恢復。
縣公路局負責組織鄉鎮全面清理公路兩側堆放的石材廢料(渣),對路邊亂搭亂建影響交通和環境的石材加工小作坊進行取締。
縣供電公司在縣石材行業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的指導下,對責令停產整治、關閉取締的石材企業在規定的時間內實行斷電處理;停電整治的石材企業整改完成后經縣環保局及所在鄉鎮聯合驗收后才能恢復供電生產,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堅決不予供電生產;對新上的石材加工項目未經環保審批不予辦理用電手續;在企業停電停產整治或關閉期間,負責加強對企業用電監管,對擅自接電、偷電行為進行從嚴處理。
縣公安局在整個環境整治工作中保駕護航,對責令斷電、關閉或取締的企業在執行過程中現場協同、維護。
縣監察局負責監督各職能部門及有關鄉鎮全面履職情況,依據上級有關法律法規對不履行職責的單位及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進行問責。
石材商會協助所在鄉鎮搞好摸底、宣傳,配合縣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組做好相關工作。
六、規范程序
為確保我縣石材企業健康、有序發展,保護生態環境和生態資源,
嚴格執行環保第一審批制度,自發文之日起,新上的石材開采、加工項目,凡是未依法經環保審批的,發改委不得審批或立項,國土資源局不得批準用地和發放采礦許可證,規劃建設局不得發放規劃選址意見書、施工許可證且不得進行竣工驗收,安監局不得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工商局不得辦理工商登記,供電公司不得供電,金融部門不得給予貸款。
七、時間安排
1、調查摸底階段(2011年5月10日—5月30日)
各有關鄉鎮對本轄區內的石材礦山開采和石材加工企業,進行全面調查摸底,根據調查摸底的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全面完成石材行業綜合整治的動員部署工作。
2、整治階段(2011年6月1日— 8月1日)
配合縣有關部門對轄區內石材行業環境污染問題進行集中整治。2011年 8月1日前報石材行業綜合整治階段性總結。
3、總結階段(2011年8月2 日— 8月10日)
要認真總結石材行業環境綜合整治取得的成效和不足,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形成綜合整治工作總結材料,于8月10日前報縣環境綜合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