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材產業園區建設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石材產業園區的選址要求與總體布局,園區道路交通、供電系統、污水處理及供水系統建設,園區安全生產、清潔生產,園區人力資源配置、基本物業服務、環境保護管理和信息管理等內容及一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面向終端消費群體,包含荒料加工、大板精加工、銷售服務、展示、倉儲物流、檢測及研發功能的綜合石材產業園區。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Z1-2010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Z2.1-2007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3096-2008 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GB5749-2006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8978-2012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12348-2008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GB17501-1997 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
GB50016-200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52-2009 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
GB50053-2013 1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
GB/T50087-2013 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
GB50289-1998 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
GB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
GB 50763-2012 無障礙設計規范
GA503-2004 建筑消防設施檢測技術規程
AQ4220-2012 石材加工工藝防塵技術規范
AQ/T 9006—20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行業標準
CJJ37-2012 城市道路設計規范
CJJ45-2006 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
JTG D30-2004 公路路基設計規范
JTG D50-2006 公路瀝青路面設計規范
《工業企業噪聲衛生標準》(衛生部/國家勞動總局, 1979年08月31頒布)
《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務院2006年1 月發布)
《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和環保總局發布,2004年10月實行)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9號,2000年1月)
《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城市建設部分2013年版)
《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工業建筑部分2013年版)
3 術語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清潔生產
清潔生產指的是為使得工業生產中固體廢物產生量減少,需積極地推行清潔生產審核制度,鼓勵和倡導不斷采取改進設計、使用清潔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進的技術與設備、改善管理、綜合利用等措施,從源頭消減固體廢物污染,提高資源利用效率,較少或避免生產、服務和產品使用過程中產生固體廢物,以消除或減輕固體廢物對人類健康或環境的危害。
3.2 地耐力
又稱地基的允許承載力,指地基每平方米能承受的最大壓力。
3.3 污水分級沉淀池
是石材行業的一種污水處理設施,它通過2個以上(通常是3-4個)的沉淀池,使污水緩慢地逐級自然流動、自然沉淀,將污水轉換為清水,并循環利用。
3.4 堆碼
指將荒料和花崗石原材一層一層地往上堆疊。
3.5 板材排架
用以支撐石材板材立式放置,防止板材壓損、傾倒的鋼材支架,便于吊裝、存放,具有陳列、展示功能。
4 園區選址與規劃布局
4.1 園區選址要求
4.1.1 選址必須符合當地產業布局和城市規劃的要求,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建設前期工作的規定進行。
4.1.2 交通運輸、動力公用設施、廢料場及環境保護工程等用地,應與廠區用地同時規劃。
4.1.3 選址應對原料及輔助材料的來源、產品流向、建設條件、經濟、社會、人文、環境保護等各種因素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并通過多方案技術經濟比較,擇優確定。
4.1.4 選址宜靠近市場中心,并應有方便、經濟的交通運輸條件,與園區外鐵路、公路、港口的連接,應短捷,且工程量小。
4.1.5 選址應具有滿足生產、生活及發展規劃所必需的水源和電源。
4.1.6 應位于城鎮、相鄰工業企業和居住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不應位于窩風地段。
4.1.7 選址應滿足企業近期所必需的場地面積,并應根據園區遠期發展規劃的需要,適當留有發展的余地。園區規模原則上不得低于350畝。
4.1.8 選址應有利于同鄰近工業企業和依托城鎮在生產、交通運輸、動力公用、維修、綜合利用和生活設施等方面的協作。
4.1.9 下列地段和地區不得選為廠址:
——地震斷裂帶和設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震區;
——重要的供水水源衛生保護區;
——國家規定的風景區及森林和自然保護區;
——歷史文物古跡保護區;
4.2 園區總體規劃要求
4.2.1 一般規定
4.2.1.1 園區總體規劃,應結合園區所在區域的技術經濟、自然條件等進行編制,并應滿足生產、運輸、防震、防洪、防火、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和職工生活設施的需要,經多方案技術經濟比較后,擇優確定。
4.2.1.2 園區總體規劃,應符合城鎮總體規劃的要求。有條件時,必須與城鎮和鄰近工業企業在生產、交通運輸、動力公用、維修、綜合利用及生活設施等方面協作。
4.2.1.3 廠區、居住區、交通運輸、動力公用設施、防洪排澇、廢料場、排土場、環境保護工程和綜合利用場地等,應同時規劃。
4.2.1.4 園區分期建設時,總體規劃應正確處理近期和遠期的關系。近期集中布置,遠期預留發展。
4.2.1.5 園區宜進行功能分區,可按照交易展示、加工、生活配套、倉儲物流、檢測研發、輔料市場等進行布局。
4.2.2 防護距離
4.2.2.1 園區企業與居住區之間,必須按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以及有關工業企業衛生防護距離標準的規定,設置衛生防護距離。衛生防護距離用地應盡量利用原有綠地、水塘、河流、山崗和不利于建筑房屋的地帶。在衛生防護距離內不得設置經常居住的房屋,并應綠化。
4.2.2.2 園區總體規劃,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和《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的規定。
4.2.3 交通規劃
4.2.3.1 園區交通運輸的規劃,應符合總體規劃要求,并應根據生產需要、當地交通運輸現狀和發展規劃,結合自然條件與總平面布置要求,全面考慮,統籌安排。且應便于材料進出廠、經營管理,兼顧地方客貨運輸,方便職工通勤。
4.2.3.2 園區外部運輸方式,應根據國家有關的技術經濟政策、外部交通運輸條件、物料性質、運量、流向、運輸距離等因素,結合廠內運輸要求,經多方案技術經濟比較后,擇優確定。
4.2.3.3 園區外道路的規劃,應符合城鎮規劃或當地交通運輸規劃。并應合理地利用現有的國家公路及城鎮道路。園區外道路與國家公路或城鎮道路連接時,應使路線短捷,工程量小。
4.2.3.4 園區與居住區、火車站、碼頭、廢料場以及鄰近協作企業等,應有方便的交通聯系。
4.2.3.5 園區外汽車運輸和水路運輸,在有條件的地區,宜委托當地交通運輸部門及社會物流系統承運,或與本行業系統、鄰近企業協作。
4.2.3.6 鄰近江、河、湖、海的工業企業,且有通航條件,能滿足工業企業運輸要求時,應盡可能采用水路運輸。
4.2.4 動力公用設施
4.2.4.1 園區生產補給用水宜優先取用地表水,條件不具備時,方可考慮自來水或地下水。生活飲用水采用自來水或地下水,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規定。
4.2.4.2 園區內污水處理設施,宜位于園區和居住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并與廠區和居住區保持必要的衛生防護距離。
4.2.4.3 總變電站位置的選擇,應符合《1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并且盡量靠近廠區加工設備負荷大的一側。
4.2.4.4 園區生活取暖盡量采用城市供暖系統,條件不具備時,可布置鍋爐房或其它節能取暖設施以解決園區取暖問題,鍋爐房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宜布置在廠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避免灰塵和有害氣體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當采取自流回收冷凝水時,宜布置在地勢較低,且不窩風的地段;
——給水凈化站的布置,宜靠近水源地或水源匯集處;
——當布置在廠區內時,應位于廠區邊緣、環境潔凈、給水總管短捷,且至主要用戶支管較短的地段。
4.2.5 園區生活配套
4.2.5.1 提供配套服務設施時,應綜合考慮以下因素:園區的位置、工作人口的結構、商務訪客的性質和環境素質,合理確定配套的公共服務設施的用地位置及規模。
4.2.5.2 園區內宜配套小型生活配套,滿足園區人員的日常生活需要,有必要的園區建議增設倒班房;
4.2.5.3 生產管理設施的布置,應位于廠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并應布置在便于生產管理、環境潔凈、靠近主要人流出入口、與城鎮和居住區聯系方便的地點。
4.2.5.4 全廠性的生活設施,應根據工業企業規模和具體條件,可集中或分區布置。為車間服務的生活設施,應靠近人員較多的作業地點,或職工上、下班經由的主要道路附近。
4.2.5.5 園區出入口的位置和數量,應根據企業的生產規模、總體規劃、廠區用地面積及總平面布置等因素綜合確定,其數量不宜少于2個。主要人流出入口宜與主要貨流出入口分開設置,并應位于廠區主干道通往居住區或城鎮的一側。主要貨流出入口應位于主要貨流方向,并應與外部運輸線路連接方便。
4.2.6 廢料場
4.2.6.1 園區企業排棄的廢料,應結合當地條件綜合利用,減少堆存場地。需綜合利用的廢料,應按其性質分別堆存。
4.2.6.2 廢料場應位于居住區和園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防止對周圍環境污染。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和國家環境保護法的規定。4.2.6.3 廢料場堆存年限,應根據廢料數量、性質、綜合利用程度以及當地具體條件等因素確定。廢料場地宜一次規劃,分期實施。
4.2.7 堆存場地
4.2.7.1 一般堆場、中轉站采用露天堆放的形式。北方及南方多雨水地區,宜搭建簡易鋼棚確保板材品質。
4.2.7.2 地坪要求平整、壓實,必須注意堆場集中荷載后,所選場地的地耐力,荒料堆場盡可能利用石材邊角廢料進行場地平整,并有一定排水坡度。
4.2.7.3 堆場面積:主要包括荒料、石材堆占地面積和裝卸、運輸作業線占地面積?;牧霞笆闹修D場地應設置分區。堆料占地面積應滿足貯存周期。裝卸、運輸作業線占地面積要求有一定的作業線長度及車輛轉彎半徑所需的寬度,暢通的運輸通道,整個園區的堆場應集中設置,便于管理,節約用地。
4.2.7.4 堆場應靠近園區內廠房集中區域,應考慮荒料堆場荒料的吊運,龍門吊的設置要與廠區軌道相配套,以便于對荒料的施工作業。
4.2.7.5 根據來料進廠運輸方式、卸料方式,結合堆、上料工序在選用起重運輸設備時,必須按照礦山最大荒料起重量選擇荒料堆場的起重設備。大板加工車間內每扎板的起吊由電動單梁(或雙梁)起重機起吊。生產規模較大的加工企業可根據需要配置叉車。盡可能一機多用。
4.2.7.6 要注意地下水位等地質條件,堆場應做好防水排水設計,避免荒料、石材長期浸泡于水中?;牧隙褕霰仨氂媚嗍粚?,荷載承重不低于8t/㎡。
4.2.7.7 露天荒料堆場及室內荒料堆場的設計參照《裝飾石材工廠設計規范》(GB50897-2013)執行。
4.3 園區總體平面布置要求
4.3.1 一般規定
4.3.1.1 總平面布置,應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根據園區業企業的性質、規模、生產流程、交通運輸、環境保護,以及防火、安全、衛生、施工及檢修等要求,結合場地自然條件,經技術經濟比較后擇優確定。
4.3.1.2 總平面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按功能分區,合理地確定通道寬度;
——廠區、功能分區及建筑物、構筑物的外形宜規整;
——功能分區內各項設施的布置,應緊湊、合理;
——豎井設計應避開車道。窨井的設計和間距的設置應便于日常的維護和清理;
——公共雨水篦子應考慮對車輛的承壓力。
4.3.1.3 總平面布置的預留發展用地,應符合下列要求:
——分期建設的園區,近遠期工程應統一規劃。近期工程應集中、緊湊、合理布置,并應與遠期工程合理銜接。
——遠期工程用地宜預留在園區外,只有當近、遠期工程建設施工期間隔很短,或遠期工程和近期工程在生產工藝、運輸要求等方面密切聯系不宜分開時,方可預留在園區內。其預留發展用地內,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
4.3.1.4 園區的通道寬度,應根據下列因素確定:
——通道兩側建筑物、構筑物及露天設施對防火、安全與衛生間距的要求;
——道路與叉車等工業運輸線路的布置要求;
——各種工程管線的布置要求;
——綠化布置的要求;
——施工、安裝與檢修的要求;
——預留發展用地的要求。
4.3.1.5 總平面布置,應充分利用地形、地勢、工程地質及水文地質條件,合理地布置建筑物、構筑物和有關設施,并應減少土(石)方工程量和基礎工程費用。
4.3.1.6 總平面布置,應防止粉塵、強烈振動和高噪聲對周圍環境的危害。
4.3.1.7 總平面布置,應合理地組織貨流和人流。
4.3.1.8 總平面布置應使建筑群體的平面布置與空間景觀相協調,并應結合城鎮規劃及廠區綠化,提高環境質量,創造良好的生產條件和整潔的工作環境。
4.3.2 生產設施
4.3.2.1 大型建筑物、構筑物,重型設備和生產裝置等,應布置在土質均勻、地基承載力較大的地段。建議按功能分區對廠區內地面進行澆注。廠區內特種設備的選用應符合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目錄》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對濕作業區域應設置有效的遮擋物及排水溝,防止作業地面濕滑。
4.3.2.2 產生高噪聲的生產設施,宜相對集中布置。其周圍宜布置對噪聲較不敏感、高大、朝向有利于隔聲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堆場等,其與相鄰設施的防噪聲間距,應符合國家現行的噪聲衛生防護距離的規定。廠區內各類地點及廠界處的噪聲限制值和總平面布置中的噪聲控制,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的規定。
4.3.2.3 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設施的布置,應保證生產人員的安全操作及疏散方便,并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的規定。
4.4 運輸路線布置
4.4.1 一般規定
4.4.4.1 運輸線路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按照合理的工藝流程,滿足生產要求,物流順暢,線路短捷,人流、貨流組織合理;
——有利于提高運輸效率,改善勞動條件,運行安全可靠,并使廠區內、外部運輸、裝卸、貯存形成一個完整的、連續的運輸系統;
——合理地利用地形;
——便于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
——經營管理及維修方便;
——運輸繁忙的線路,應避免平面交叉。
4.4.4.2 園區分期建設時,運輸線路的布置,應和遠期預留線路統一規劃,并適應工業企業遠期生產發展和運輸能力的需要。
4.4.2 道路布置要求
4.4.2.1 園區內道路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滿足生產、運輸、安裝、檢修、消防及環境衛生的要求;
——劃分功能分區,并與區內主要建筑物軸線平行或垂直,宜呈環形布置;
——與豎向設計相協調,有利于場地及道路的雨水排除;
——與廠外道路連接方便、短捷;
——建筑工程施工道路應與永久性道路相結合。
4.4.2.2 道路盡頭設置回車場時,回車場面積應根據汽車最小轉彎半徑和路面寬度確定。
4.4.2.3 地磅房進車端的道路,應為平坡直線段,其長度不宜小于兩輛車長,在困難條件下,不應小于1輛車長;出車端的道路,應有不小于1輛車長的平坡直線段。
4.4.2.4 消防車道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與廠區道路連通,且距離短捷;
——避免與鐵路平交。當必須平交時,應設備用車道;兩車道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進入廠內最長列車的長度;
——車道的寬度,不應小于3.5m。
4.5 管線綜合布置
4.5.1 一般規定
4.5.1.1 管線綜合布置應與工業企業總平面布置、豎向設計和綠化布置統一進行。應使管線之間、管線與建筑物和構筑物之間在平面及豎向上相互協調、緊湊合理、有利廠容。
4.5.1.2 管線敷設方式的確定,應根據管線內介質的性質、廠區地形、生產安全、交通運輸、施工檢修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后擇優確定。
4.5.1.3 管線綜合布置,必須在滿足生產、安全、檢修的條件下節約用地。當技術經濟比較合理時,應共架、共溝布置。
4.5.1.4 當園區分期建設時,管線布置應全面規劃,近期集中,近遠期結合。近期管線穿越遠期用地時,不得影響遠期用地的使用。
4.5.2 特殊規定
北方冬季天氣寒冷,管道應深埋于凍土線以下,以便于冬季生產加工。
4.6 園區綠化布置
4.6.1 一般規定
4.6.1.1 工業企業的綠化布置,應符合工業企業總體規劃要求,與總平面布置統一進行,并應合理安排綠化用地。綠化布置應根據企業性質、環境保護及廠容、景觀的要求,結合當地自然條件、植物生態習性、抗污性能和苗木來源,因地制宜進行布置。
4.6.1.2 綠化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充分利用廠區非建筑地段及零星空地進行綠化;
——利用管架、棧橋、架空線路等設施的下面及地下管線帶上面場地布置綠化;
——滿足生產、檢修、運輸、安全、衛生及防火要求,避免與建筑物、構筑物、地下設施的布置相互影響。
4.6.1.3 工業企業的綠化布置,應根據不同類型的企業及其生產特點、污染性質和程度,以及所要達到的綠化效果,合理地確定各類植物的比例與配置方式。
4.6.2 綠化布置要求
4.6.2.1 綠化布置,應以下列地段為重點:
——進廠主干道及主要出入口;
——生產管理區;
——受西曬的生產車間及建筑物;
——受雨水沖刷的地段;
——廠區生活服務設施周圍;
——居住區。
4.6.2.2 生產管理區和主要出入口的綠化布置,應具有較好的觀賞及美化效果。
4.6.2.3 地上管架、地下管線帶、輸電線路、屋外高壓配電裝置附近的綠化布置,應滿足安全生產及檢修要求。
4.6.2.4 道路兩側應布置行道樹。主干道兩側可由各類樹木、花卉組成多層次的行道綠化帶。
4.6.2.5 道路彎道及交叉口、鐵路與道路平交道口附近的綠化布置,應符合行車視距的有關規定。
4.6.2.6 在有條件的生產車間或建筑物墻面、擋土墻頂及護坡等地段,宜布置垂直綠化。
5 園區建設
5.1 園區道路交通建設
5.1.1 路基
路基設計按貨車總重量80—100噸設計,參照《城市道路設計規范》(CJJ37-90)、《公路路基設計規范》(編號JTJO13-95)、《公路路基施工技術規范》(編號JTJ 033-95)、《公路路基施工技術規范》( JTG F10-2006)執行。
5.1.2 路面
路面基層設計按《公路路面基層施工技術規范》 (JTJ034-2000) 、《公路路面基層施工技術規范》 (JTJ034—2000),路面承重根據園區具體情況進行設定,建議不低于80噸。
——主要道路:主干道道路寬度不少于22米,集裝箱貨車往來頻繁兼卸貨的重要道路寬度不少于16米。
——次要道路:道路紅線寬度不少于12米,其中車行道不少于8米,兩側人行道不少于4米。
——廠房內路面:廠房內車輛通行路面應做防滑處理,路面材料上宜選用地坪漆或其他防滑材料。卸貨區地面應增加地耐力。
5.1.3 配套交通設施
——園區內應有充裕的機動車停車位,滿足小汽車和貨車的泊用需求。
——園區內可增加三維立體減速標線、球面鏡等交通安全標識和減速裝置,以達到減速效果和避免對石材的震蕩性破壞。
5.2 供電系統規劃建設
5.2.1 基于用電經濟性考慮,建議變壓器容量選擇應按照不超過園區計算負荷的70%選取。
5.2.2 其他供電系統建設應參考《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和《1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
5.3 污水處理及供水系統規劃建設
5.3.1 園區污水處理系統應按園內功能分區設計。生產區域分級處理,宜以各生產車間內部分級沉淀池處理與園區污水集中處理相結合的方式解決。對于面積比較大的生產區域按照適度規模的原則分區布局獨立的污水處理系統。車間內排水溝應加蓋,蓋板應便于移動。污水處理廠應充分考慮石材加工的特殊性,簡化工藝流程,實現穩定、經濟運行,廢漿可循環利用。
5.3.2 水源選擇:生產用水應充分采用循環水。以雨水、河水或自來水予以補給。
5.4 廠房規劃建設
5.4.1 廠房檐口高度:宜以約9.2米設計建設:
5.4.2 廠房跨度:宜以約24米設計建設:
5.4.3 柱距:8米
5.4.4 地耐力:5t/m2;
5.4.5 行吊高度宜按7.5米設計; 行車服務長度應小于75米; 共軌行車同時行走數量應小于4臺。
5.4.6 北方石材加工企業廠房建設時,四周應合圍作防風布置。
5.4.7 北方石材加工企業在廠房建設時應綜合采取加固支架結構、增加房頂坡度等措施,防止積雪壓塌。
5.4.8 為滿足生產需求,北方石材加工企業宜在車間內部設置取暖設備,有條件的園區可統一供暖。
6 安全生產
安全生產要求,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行業標準》(AQ/T9006—2010)。
6.1.1 特種設備的管理
——應年檢且有維保單位;
——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吊車運行必須考慮安全距離并采用安全措施;
——宜購買保險。
6.1.2 用電安全
除應遵守《用電安全導則》(GB/T 13869—2008 )外,石材加工過程中,應注意生產用水可能引發的用電事故。
6.1.3 石材排架
——石材排架必須采用45mm優質工字鋼;
——石材排架寬度及高度應不低于1200mm;
——石材排架間距宜在450-500 mm之間;
6.1.4 板材堆碼
——花崗石板材的堆放高度應不超過寬度的2倍;
——大理石板材堆放斜度不大于15°;
——石材板材堆碼應預留安全通道,且不少于1.2米。
——北方地區宜將石材置于室內。
6.1.5 膠水使用和管理
在生產車間使用膠水工段必須有嚴格的操作規程,并對易燃易爆化工產品的存放按照相關規定保管 。
6.1.6 明溝
北方石材企業明溝設計應位于廠房內。
6.2.1 消聲、隔聲
企業廠房內需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消聲、隔音、隔振、阻尼等控制噪聲設備。
6.2.2 最大聲貝按照66分貝控制。
6.2.3 噪音檢測
分別在晝間、夜間兩個時段測量。夜間有頻發、偶發噪聲影響時同時測量最大聲級。
可參照國家標準GB 16630-1996——消防安全標志設置要求。
6.4 職業衛生防治
6.4.1 職業衛生防治標準
參照《石材加工工藝防塵技術規范》(AQ420-2012)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GBZ2.1、GBZ2.2)執行。
6.4.2 職業衛生防治工作
——必須主動申報;
——衛生防治須做到資料完善,檔案齊備;
——須配齊專兼職管理人員;
——嚴格按照相關標準和規范定期體檢:
——個人防護工具須配備到位,并嚴格監督佩帶執行情況。
7 清潔生產
7.1 生產工藝與裝備
石材加工園區的企業進行加工、切割、研磨以及其他作業采用的設工藝和設備應采用先進的工藝和設備,加工工藝系統應具備水循環利用系統、粉塵顆粒物收集系統和降噪設備。
7.2 資源能源利用指標
7.2.1 單位產品綜合電耗應小于17kwh/m2
7.2.2 單位產品綜合能耗應小于2.19kgce/m2
7.2.3 單位產品用水量量應小于0.3t/m2
7.2.4 生產廢水回用率應達到100%。
石材加工園區企業生產的產品質量應符合相應產品國家、行業標準或客戶要求。
7.4 污染物產生指標
7.4.1 顆粒污染物濃度(廠界無組織監控點)應小于0.8mg/m3顆粒污染物濃度(廠界有組織)應小于30 mg/m3,顆粒污染物濃度(生產車間內)應小于8mg/m3 。
7.4.2 廠界環境噪聲(dB(A))應小于下列值:晝間65,夜間55。
7.5 廢物回收和利用指標
石材加工園區的顆粒污染物、廢棄料綜合處置和利用率應達到100%。
7.6.1 石材加工園區應建立污水處理系統,具備一定的監測能力。
7.6.2 石材加工園區應建立完善的應急方案。
7.6.3 石材加工園區企業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有關環境法律、法規,污染物排放應達到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總量減排和排污許可證管理要求。
7.6.4 石材加工園區及企業應建立健全抓們環境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開展環保和清潔生產有關工作,并負責對各種環保管理制度的落實和實施。
7.6.5 石材加工園區企業應按照《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要求進行審核,并按照GB/T 24001建立并實施環境管理體系并通過認證。
7.6.6 石材加工園區企業應具有節能、降耗、減污的各項具體措施,生產過程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7.6.7 石材加工園區企業應有健全的環境管理制度、齊全有效的原始記錄及統計數據,對可能發生的環境應急事故要有預案及措施。
7.6.8 石材加工園區應設置統一的固體廢物的收集和處置系統,并有防止揚塵、淋濾水污染、水土流失的措施。
8 園區管理與服務
8.1 管理服務機構
園區內應有從事物業管理的專門服務機構。
8.2 人力資源配置
8.2.1 物業服務企業應根據園區的具體情況及合同約定,配備管理及服務人員和相應的服務設施。
8.2.2 服務人員應取得相應的物業服務從業資格證書或崗位證書,專業技術、操作人員應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證書或職業技能資格證書。
8.3 基本物業服務
8.3.1 石材加工園區要設計統一的設備維修保養部門,確保供電、供水、污水處理等公共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行。
8.3.2 提供全天候的公共秩序維護服務和安全防范服務。
8.3.3 提供規范的環境保潔服務,為客戶提供整潔、衛生、安全、美觀的環境。
8.3.4 應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及地方消防管理條例,并結合園區的火災危險性,針對易燃易爆物品的特點進行合理的配置。生產區內可不設消防栓箱;在生產區外應設地樁式消防栓,并配備消防車。消防車可兼做灑水車。
8.3.5 提供綠地養護服務,保持區域整體的景觀效果。
8.3.6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園區實際情況,對影響園區公共環境的各項環境因素進行識別和控制,制定環境管理措施。
8.3.7 對自然災害、事故災害、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公共事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并組織實施培訓、演習、評價和改進,事發時按規定途徑及時報告客戶和有關部門,并采取相應措施。
8.4 環境保護管理
8.4.1 建立節能和廢棄物控制的制度,通過宣傳等形式向園區內業戶和相關方傳達環境管理意識,減少環境污染、提高能源、資源利用效率。
8.4.2 對公共區域和業戶日常垃圾、廢棄物集中收集,交由具備專業資質許可的處理單位統一清運、處理。
8.4.3 監督園區內業戶按國家規定做好化學危險品的儲存、處置,發現違規處置行為時,應立即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并根據應急預案組織好應對工作。
8.5 信息及檔案管理
8.5.1 園區應加強數據的采集與管理,包括貨物進貨統計、出貨統計、工裝統計、家裝統計、貨品分類統計。
8.5.2 園區應建有物業檔案管理體系,有較完善的物業管理檔案制度,物業承接驗收資料、園區及其配套設施權屬清冊資料、設備設施維護管理資料、客戶信息資料、日常管理資料完整規范。